近期新聞炒得沸沸揚揚的──就是著作權法!
小學生寫部落格抓喜歡的歌分享被告,一間火鍋店公開聽音樂被告,今天又看到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也有事
天啊,這個世界到底怎麼了?
到底啥事是可以啥事不可以,可不可以先說清楚?
是不是大家都窮瘋了才沒事找事做呢?
看到這些新聞都覺弄得人心惶惶的,不知道這樣做到底對不對、可不可以、合不合法??
連我都被搞得緊張兮兮的……

咳嗯,好了,回歸正題,我不是來發牢騷的,而是看到一篇奇摩新聞的記者,他很用心的去找了相關的法規資料讓大家參考
他也介紹了智財局的官網給大家,所以我就連結上網址,有空的人去看一下,沒空的人就看我去晃過後的重點式整理吧!希望大家不要因一時的沒注意,就被通知上法院了!!

智財局官網: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進去後點選上方的「著作權」欄,再進入左邊的「著作權書房」的〞宣導說明資料〞,裡面就會有一堆關於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讓大家可以看了,我覺比較有用的是看編號「43、46、47、54、62、63」等幾個啦,因為有些人在部落格上會放些音樂,所以還是要小心看仔細哦!

(一)只要在公開場合(門市、店面)播放CD或廣播、影像供客人觀賞聆聽,就屬「公開演出」,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而廣播雖然廣播公司有取得授權,但若店家賣場有經過拉線,藉由廣播擴大機、喇叭或電視等設備將它播出,一樣得取得授權才可以!

(二)關於網路部落格方面,不論是文字,或是相片,或是音樂,甚至是影片,都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
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我們稱它為「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
若部落格中出現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著作物(例如照片、文字、音樂、影片等等),即有可能發生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問題!
還有,「繳交會費≠合法授權」,請勿非法下載著作!!

(三)部落客可利用業經授權的著作,以免爭議──在其部落格主頁(如使用規則)或評論頁上標明其同意他人利用其部落格中的作品或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他人利用著作,這樣一來才不用擔心會不會不小心觸法了哦!

(四)若未取得授權,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所以大家不要懷著姑且一試或得過且過的想法,有時,就是最不可能發生的事,就發生了……

……只是很單純的想告訴大家,為了大家的福祉著想,所以大家都要乖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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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變大媽的人間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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