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聞炒得沸沸揚揚的──就是著作權法!
小學生寫部落格抓喜歡的歌分享被告,一間火鍋店公開聽音樂被告,今天又看到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也有事
天啊,這個世界到底怎麼了?
到底啥事是可以啥事不可以,可不可以先說清楚?
是不是大家都窮瘋了才沒事找事做呢?
看到這些新聞都覺弄得人心惶惶的,不知道這樣做到底對不對、可不可以、合不合法??
連我都被搞得緊張兮兮的……
咳嗯,好了,回歸正題,我不是來發牢騷的,而是看到一篇奇摩新聞的記者,他很用心的去找了相關的法規資料讓大家參考
他也介紹了智財局的官網給大家,所以我就連結上網址,有空的人去看一下,沒空的人就看我去晃過後的重點式整理吧!希望大家不要因一時的沒注意,就被通知上法院了!!
智財局官網: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進去後點選上方的「著作權」欄,再進入左邊的「著作權書房」的〞宣導說明資料〞,裡面就會有一堆關於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讓大家可以看了,我覺比較有用的是看編號「43、46、47、54、62、63」等幾個啦,因為有些人在部落格上會放些音樂,所以還是要小心看仔細哦!
(一)只要在公開場合(門市、店面)播放CD或廣播、影像供客人觀賞聆聽,就屬「公開演出」,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而廣播雖然廣播公司有取得授權,但若店家賣場有經過拉線,藉由廣播擴大機、喇叭或電視等設備將它播出,一樣得取得授權才可以!
(二)關於網路部落格方面,不論是文字,或是相片,或是音樂,甚至是影片,都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
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我們稱它為「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
若部落格中出現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著作物(例如照片、文字、音樂、影片等等),即有可能發生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問題!
還有,「繳交會費≠合法授權」,請勿非法下載著作!!
(三)部落客可利用業經授權的著作,以免爭議──在其部落格主頁(如使用規則)或評論頁上標明其同意他人利用其部落格中的作品或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他人利用著作,這樣一來才不用擔心會不會不小心觸法了哦!
(四)若未取得授權,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所以大家不要懷著姑且一試或得過且過的想法,有時,就是最不可能發生的事,就發生了……
……只是很單純的想告訴大家,為了大家的福祉著想,所以大家都要乖乖哦……

啥米啥米 我要趕快把文章裏附加的音樂刪掉!
嗯對啊,所以我一直都不敢在部落格裡亂貼別人的東西,除非創作本人同意,否則我可能每天晚上都會擔心哪天會像那個可憐的小學生一樣收到炸彈吧?! 呵~所以要小心哦!現代的人啊……哎……
哈哈~揚~真的寫錯囉~! 這新聞我看過~但是~其實權限很難分耶~我傻傻不會分~乾脆都不用囉~
啊~啥米?!真的錯啦?我兩個字都試打過,但怎看就是覺得怪 好,我馬上改,謝啦 嗯,對啊,我也因為傻傻分不清楚,所以就都不用別人的東西了,除非版主在版頁抬頭就寫明「大家請用」吧的字眼,哈
雖然智慧財產權推動是好事,只是如果走在街上或者進入店面聽不到音樂聲, 我想歌手也會很擔心自己的歌是否受歡迎吧! 以後走在路上會很無聊喔! 安安靜靜的,呵呵! 音樂如果只能私下安靜的分享欣賞, 我真的很想知道創作的人還有動力創作下去嗎? 創作的人好像都是希望自己的音樂受歡迎不是嗎? 呵呵。只能說使用者付費是好事, 只是想要在台灣推動這樣的機制系統讓台灣人習慣這樣的模式, 我想恐怕很困難吧!
是啊!這就也是最近著作權法的人在矛盾的地方,因為限制了東,就會失去了西,但不限制它,卻又似乎顯得太過猖獗而使得音樂人少些收入……哎~總之就是兩難啊! 現在這段在他們立法人的矛盾期間,還是乖點比較好